作者: 时间:2020-01-14
近日,农业农村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农村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建议”公开了有关答复意见。
《答复》指出,2019年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要求严格控制整村拆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宅基地和住房权益,在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2015年在全国33个县(市、区)启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
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面,中央明确要求,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要探索保障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多种安置途径,确保农民住房财产权益。
在试点探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重点修订完善,特别是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进行了专门规制,要求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要求以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目标,围绕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多种形式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等开展改革探索。试点地区探索了分类实行“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实践支撑。
在试点基础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农业农村部表示,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探索宅基地取得、农民居住权益保障等有效方式。还将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完善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编辑:刘旭岩